admin2018-10-13

海盐县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

2018年10月13日第五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本会名称:海盐县老年人体育协会。

第二条本会是联系、团结全县老年体育爱好者的群众性体育团体,是由全县老年人(男60周岁、女50周岁以上)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,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成立,经海盐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的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社团组织,它是为广大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的,是海盐县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。

第三条本会宗旨: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,坚持党的老龄工作和老体工作方针,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,组织和团结全县老年体育工作者和体育爱好者,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,增进老年人身心健康,实现老有所为,老有所乐,安度晚年,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、构建和谐社会服务。

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是海盐县体育局;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海盐县民政局。协会接受海盐县体育局,海盐县体育总会,海盐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,并在其业务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。

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: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199号体育中心办公楼内。

第二章业务范围

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:

(一)宣传、发动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,指导全县老年体育工作;

(二、组织和指导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;

(三)举办和承办全县性的老年人体育健身交流、展示活动;

(四)组织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老年人的体育科学研究,开展老年人科学健身知识的宣传和专业培训工作;

(五)总结交流经验,表彰先进;

(六)开展省、市内外的体育活动交往,组织参加省、市内外的老年人体育交流、展示。

第三章会员

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各镇、街道、各行业、系统的老年人体育协会、分会及本会认可的其它合法的老年体育组织和老年体育爱好者,均可申请入会。团体会员由本会审批,个人会员由镇、街道老年体协、分会审批。

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承认本会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,愿为实现本会的宗旨而努力。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个人会费每年不少于6元,团体会费每年不少于1000元。

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本会、镇、街道老年体协、分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本会、镇、街道老年体协、分会发给会员证书。

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有对本会工作提出评批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;

(五)有申请入会和退会的权利。

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三)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、交办的各项工作;

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五)服从本会的管理,按规定交纳会费,接受本会的监督。

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、镇、街道老年体协、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。会员如果无特殊情况而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应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本会、镇街道老年体协、分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、各有关部门、有关团体推选。会员代表大会组成委员会,委员会设主席一人,副主席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,秘书长由副主席兼任。协会聘请若干名老同志作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,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。

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协会的负责人(正、副主席,秘书长);

(三)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本会主席会议或委员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

第十八条本会委员会由正式会员代表组成,它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九条委员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六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、聘请;

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八)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

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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